新农合意外伤害报销
新农合意外伤害报销
小编介绍,实施“新农合”以来,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体系,扩大报销范围,将符合政策的意外伤害、院外检查纳入报销范围。
(一)报告、登记。参合农民发生意外伤害,在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或家属在三天内提出意外伤害书面补偿申请,并说明受伤原因及经过,连同《莱芜市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登记表》送交医院新农合结算处登记备查。医院新农合结算处对意外伤害住院患者进行现场调查和初步核实,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在《登记表》和“补偿申请”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复核。
1. 意外伤害患者申请住院补偿需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附有所住医院合管办签署意见的补偿申请书、《莱芜市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登记表》、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户籍所在村委会意外伤害证明(是在校学生的由学校提供证明)。
2.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合管办负责复核,并作出复核意见,报区合管办审批;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区合管办负责复核、审批;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由市合管办负责复核、审批。
3.患者出院后20天以内,按照复核权限将申请补偿提交的材料分别报镇、区、市合管办。合管办在收到资料后,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进行补偿前公示。对有异议的应在30天内,开展入村入户调查核实,调查符合补偿规定的进行补偿前公示。
(三)补偿前公示。参合农民意外伤害住院费用,经市、区、镇合管办复核后,属于补偿范围的,由镇合管理办负责在村委会公示一个月,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患者的姓名、受伤经过、举报电话等。
(四)补偿及标准。意外伤害新农合报销不实行出院即时结报。经公示无异议,属镇合管办复核的,签属意见后报区合管办审批;属区、市合管办复核的,分别由市、区合管办审批,并在《莱芜市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定点医院新农合结算处凭市、区合管办审批意见办理补偿事宜。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补偿标准的50%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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