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逐月还贷
厦门公积金逐月还贷
职工(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已办理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贷款(均含组合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住房,或利用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建造、销(预)售住房或购买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住房;
(二)为该住房的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或其配偶;
(三)办理该笔住房贷款的银行为受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
(四)该笔住房贷款尚未还清;
(五)该职工尚未签约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
厦门公积金逐月还贷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
(二)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还款代扣账户(卡或存折)原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贷款若属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厦门公积金逐月还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贷款银行业务网点申请;
(二)贷款银行当场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签订协议。
厦门公积金逐月还贷注意事项
(一)用于购买办公用房、车库、店面产生的贷款不属于可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范围。
(二)2014年起职工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贷款(均含组合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贷款,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
(三)申请人签订《厦门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协议书》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原来结存的余额可一并用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后,不能再以非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原因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四)需先办理按年还贷的,办完按年还贷审核手续后,即可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
(五)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每月提取一次,在每月20日前将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由于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申请人应在每月代扣还款日之前及时查询代扣账户余额情况,如账户余额不足还贷时,须存入足够资金以保证按月足额还款,以避免代扣账户扣款不足造成贷款逾期。
(六)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签订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协议的,将被终止委托协议。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错误的,须按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八)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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