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伤赔偿标准
试用期工伤赔偿标准
小编提醒,《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试用期职工因工死亡的工资计算适用的标准未予明确,在不同地区对计算标准的适用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作为家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初步的判断:
首先,工伤发生地对上述计算标准是否出台了相关法规;其次,试用期工资是否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再次,试用期的工资是否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最后,试用期的工资是否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属应当在获得上述准确信息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计算标准。
建议:向律师咨询后制定应对措施。
【保险案例】
王某于2006年5月到某私营企业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因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该企业在支付了王某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王某找到单位主张相关待遇,公司称,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王某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
那么,王某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专家说法:
该企业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王某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该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某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公司认为“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确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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