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13
补充公积金税前扣除
小编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据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小贴士:南京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较去年上调
日前,南京市统计局公布了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较去年相比上升了10%,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也随之提高。2014年度南京市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3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6200元)。
按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比例1:1核算,理论上说,今年每月公积金缴存金额上限可达3888元(16200元×12%×2),去年职工公积金账户每月最多缴存3648元,调整后增加240元。
依据上述政策及2013年统计公报数据,南京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额上限的计算基数,由15101元调高至16595.25元,根据此标准,南京市企业在2014年度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单位和个人分别可以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均为66381/12×12%×3=1991.43元,凡单位或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1991.43元的部分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