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养老保险如何缴纳?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多少钱?这些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小编在此为大家普及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知识。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需要提醒的是,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也由个人全部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于工伤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未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据介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等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自养老金计发实行新办法后,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条: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二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三是累计缴费满15年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可以定期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链接:自谋职业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女干部未满55周岁),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社会劳动的自雇人员和各类非正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应按我市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户口的人员、外地城镇户口人员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且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我市的人员,可按我市城镇户口自谋职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
3、外地迁入我市的城镇户籍的自谋职业人员按我市城镇户口自谋职业人员办理。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自谋职业人员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申报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我市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
2、为方便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上款规定,确定若干档次的缴费基数,供自谋职业人员参保时选择。
3、自谋职业人员按当地城镇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底前公布一次,由自谋职业人员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核对无误后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2、自谋职业人员每月25日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目前为11%)、办法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纳金额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乘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记载,并按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相同利率和办法计息。
3、自谋职业人员出国定居后,应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自谋职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仍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本人提出一次性申领的也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自谋职业人员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自谋职业人员被单位录用,或流动到外地的,须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五、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1、自谋职业人员在法定劳动能力期间从事有报酬劳动的,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1992年1月1日以前自谋职业的,须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员领取《手册》后中断的时间可按规定补缴);1992年1月1日后自谋职业的,从自谋职业之月起补缴。
2、补缴办法
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人员由本人持《手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与市就业管理部门签订的《职工档案委托管理协议书》,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填写《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未领取《手册》人员,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居民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补缴一律按办理补缴年度的上年我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补缴年份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缴。
六、缴费年限计算
1、自谋职业人员在我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作缴费年限;我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自谋职业期间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2、自谋职业人员在法定劳动能力期间确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须经市就业管理部门认定后,其未从事有报酬劳动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计缴费年限。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自谋职业人员同时符合市政府办公室苏府办〔1998〕83号文第二十四条条件,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本市连续实际缴费满5年及其以上的(包括单位实际缴费时间),由本人申请,代管档案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房贴、洗理费不享受)。经本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我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2、自谋职业人员自谋职业前从事过特殊工种、档案中有确切记载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并按有关规定折算缴费年限。
3、自谋职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经本人申请,由代管档案部门为其办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手续,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4、参保自谋职业人员死亡及退休后的其他有关待遇,按城镇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享受。
5、自谋职业人员经批准退休后由社区进行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八、其他
1、本意见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本意见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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