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1、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
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资产财务状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具体问题而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2、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然;密切监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掌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1、法制原则。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在法律、法规基础上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形式。法律赋予监管机构法律地位、权威和职责。监督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行政监督权力,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以确保监督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2、安全原则。监督机构通过监督
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基金安全与稳健运行,确保参加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以权谋私、违规运作,避免基金损失和由此引起的社会保险金支付困难。
3、公正原则。监督机构应实事求是,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经办机构及有关机构的基金管理行为予以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按照公开原则,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对监督主体、对象、目的、手段和程序作出统一规范,使被监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义务,自觉地依照法规和政策管理基金。
4、独立原则。监督机构对所检查的管理运营活动及责任保持独立地位。有关检查人员不参与相关机构的管理运营活动,如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应予回避。
5、谨慎原则。监督机构应按照基金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则,合理设置有关监督指标,进行评价和预测,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促进管理运营机构自我约束基金运作行为。监督机构必须进行谨慎监管,谨慎的定论与处理,做到宽严适度,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管理环境。
6、科学原则。基金监督是一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管理科学。监督机构以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为基础,建立严密适度的监督法规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督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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