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缴存基数
深圳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18.25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小贴士:深圳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调整是指已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调整缴存基数公告后的规定时间内,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公积金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在公积金年度内,同一个职工在同一单位内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
2.职工在本单位本公积金年度还未调整过缴存基数。
申请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清册》一份。
2.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
1.本单位新增的职工在转入本单位时提交的缴存基数即为该职工在本单位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不可再行调整。
2.缴存基数调整的启用年月,在托收日前办理的启用年月为当月,在托收日后办理的启用年月为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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