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买房怎么提取公积金
不买房怎么提取公积金?
小编提醒,公积金提取可分为住房消费类和非住房消费类,众所周知的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公积金情形包括离休、退休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封存满两年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等。出境定居的也在可提取公积金范围之列。
相关人士介绍,非住房消费类提取,顾名思义也就是与住房消费没有直接关联的公积金提取,也可以分为三个类别:生存保障类提取、调职转移出境定居提取和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
生存保障类提取
主要包括离(退)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低保或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患重病、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这五种提取类型。
离(退)休提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可凭离(退)休证,销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亦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销户提取,无需提供离(退)休证。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职工因残疾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销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低保或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提取。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职工和当地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对象,可凭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患重病提取。2011年,在充分考虑到人的生存权优于居住权的前提下,本着尽力减轻患重病家庭职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深化公积金的保障作用,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推出了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在患病治疗期间,家庭成员可凭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等,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职工,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销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调职转移出境定居类提取
主要包括因工作调动调职转移离开本市和出境(国)定居两类:
调职转移,是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苏州大市范围)或者户口迁出本市,转移或提取公积金。
调职转移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本地户籍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公积金。第二种是本地户籍职工到外地工作,又不迁移户口的,可凭与外地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外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等,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公积金。第三种是户籍原本就不在本市、因工作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可凭外地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本地居住证(含暂住证)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销户提取公积金。
出境定居提取。职工出境、出国定居的,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境外身份证,销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职工(所有权人)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代办人可凭所有权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法院出具)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销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提取时效、金额和人员范围规定:患重病提取每年可以提取两次。提取金额为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提取人员范围包括患病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提取时效是在患病治疗期间。如果是非职工本人患病提取的,须提供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安部门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低保或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职工,如果其个人账户已经封存,可以销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如仍在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两次,提取金额为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代办人,只限于职工(所有权人)的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提取时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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