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承保方案
保险承保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灾后补偿救助机制,促进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提高全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将经营者和管理者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对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还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组织机构
成立xx地区火灾公众责任险业务推动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及人保财险xx分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下设火灾公众责任险业务推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责任信用险事业部,负责产品的管理。
四、投保范围
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在以下重点领域引导和督促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
(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范围
1、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经营场所;
2、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
3、舞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迪吧等娱乐场所;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网吧、娱乐场所;
5、宾馆、饭店等营业性餐饮住宿场所;
6、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7、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8、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保险范围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
2、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
3、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4、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5、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粮、面、木材、百货等物质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五、费率条款适用人保(备案)
【2009】n414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
六、责任限额及投保标准
(一)每人伤亡限额为10万元
(二)按照营业面积确定最低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营业面积(平方米)累计责任限额
100≤s<200100万及以上
200≤s<500200万及以上
500≤s<1000300万及以上
1000≤s<2000500万及以上
2000≤s800万及以上
七、业务完成目标(单位:万元)
说明:包含在年初下达的总保费任务中。
八、步骤和方法
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在2012年基本建立我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一)宣传阶段
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利用各新闻媒体、街头宣传、广告宣传、窗口宣传、服务热线宣传及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方式,重点宣传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障作用和贯彻执行新的《自治区消防条例》,增强公众的保险意识,促使消防单位充分认识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重要意义,为顺利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办理阶段
有各县消防部门配合保险公司集中办理社会消防单位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力争完成或超额完成下达各县的保费任务。
(三)检查总结评比阶段
1、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牵头、人保财险阿勒泰地区分公司密切配合,以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应当投保范围为重点,对各社会单位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进行检查。
2、认真总结开展工作中得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收集在业务开办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措施,对在推动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区县消防大队和人保财险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奖励。
九、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单位,特别是公众聚集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其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并将把办理火灾公众责任险作为办证、消防安全验收的重要关口。
(二)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加强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结合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特点,认真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提高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水平。消防部门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参与火灾原因调查、进行火灾损失核定应依法提供条件。
(三)保险公司要积极创新,改善服务,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切实发挥保险费率经济杠杆作用,实行保险费率与消防安全评价结果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推动被保险人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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