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金领取条件
医疗保险金领取条件
小编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是,因计划外生育,后者参加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病得,不得申领医疗补助金。它一般采取门诊费定额补助和住院费按比例补助的办法,具体标准和申领程度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门诊补助约为每月10到2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住院补助多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约在实际费用的50%-70%之间,但一些地方对报销总额有上限的规定。
另外,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然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有的省、市还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领取生育补助金,数额一般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3-4倍。
【城市案例】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规定,于每月20日前将新增和减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为本辖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设立“××区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虚拟户”,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险进行管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因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缴费和资金拨付
(一)缴费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市、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统筹安排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二)资金拨付。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申报后,于当月25日前出具《征缴计划》;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渝人社发〔2011〕163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待遇享受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缴费后,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其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已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参加职工医保后,由参保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其卡内信息和资金;失业前未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由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或参保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制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计划内生育的,仍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4〕29号)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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