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金调整

苏州养老金调整
经研究,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按原《苏州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苏郊府[1997]10号)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区划调整后划转到姑苏区和高新(虎丘)区分别管理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
姑苏区、高新(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上述人员待遇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待遇进行认真比对,凡重复享受上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此次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调整。姑苏区、高新(虎丘)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养老保障定期待遇享受条件的资格认证。
此次调整由姑苏区、高新(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调整审批和给付手续,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苏州市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据介绍,此次调整的范围对象为,参加苏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对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乘以4%计算增加额。
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40元的,在按上述3项增加后再按本人调整前养老金3%适当增发,增发额不足40元的补足到40元。此项增资和按上述3项增加额合计不高于240元。

对部分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具体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另外,适当增发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
随着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出台,职工与居民养老保险可转移衔接。由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之间实现双向衔接。此外,今年我市人社部门抓住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努力提高职工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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