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工伤赔偿标准
2014工伤赔偿标准
小编介绍,2014年有很多城市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建议大家可以登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最新的社保政策通知,也可以拨打社保电话12333咨询!
【城市案例】
云南2014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2014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继续与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四、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待费用由各州、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调待费用。
山西2014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幅度和办法
(一)调整幅度。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各统筹地区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确定。其中,各统筹地区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
(二)调整办法。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一是继续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可提高的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水平高的地区可提高的少一点,具体幅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二是对个人伤残津贴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伤残津贴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伤残津贴水平两倍以内的,采取普调加倾斜的方法进行调整,要加大对伤残津贴偏低人员的倾斜力度,倾斜幅度不得低于平均调整幅度的30%。
各统筹地区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及以上的,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左右掌握;对个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3年本统筹地区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两倍以内的,要加大倾斜力度,逐步缩小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差距。
(三)基本保障线。各统筹地区在对待遇偏低人员进行倾斜的基础上,要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2014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1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标准按照2012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40%、30%确定。
三、其它
各统筹地区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要一并解决好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对于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2014]21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仍低于本统筹地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标准的,各统筹地区要补齐到统筹地区基本保障线标准,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对这部分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休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基本养老金标准后,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机构核定补差金额,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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