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一个以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模式为基础,以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的工作平台为依托,由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会经办机构共同组成的组织实体。这些机构分别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
据了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结算和支付;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医疗保险办公室;明确医疗保险分管负责人,配备社会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二)使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且有医疗保险标识及医疗保险号填写栏的门诊处方、住院费用结账单、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申请单等;
(三)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参保人的处方、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单独妥善保存;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参保人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实行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制;
(六)建立目录外医疗费用告知制度,在为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时,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收费;
(七)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参保人挂号、就诊、住院、结算医疗费用时核验社会保障卡,确保就医参保人员身份与出示的社会保障卡相符合;
(八)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为参保人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
(九)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执行,诊疗项目未经申请准入的,其费用不得记入医疗保险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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