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卡 医保卡
社会保障卡和医保卡哪种好?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有哪些功能?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
领用医疗保险卡:首次在广州市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或参保单位
办理程序
1、在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医保卡:各参保单位经办人按照医保定点银行信函或电话通知的时间(缴费次月的19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的医保分局领取。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医保卡:缴费次月的19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越秀区教育路88号光大银行领取。
3、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医保卡:在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由办理参保登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到所属的医保分局领取居民医保卡,参保人在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再到原参保登记机构领取。
4、市属社会申办退休的参保人医保卡:每月10日后市、区退管办经办人到所属的医保分局领取新增退休人员的医保卡后,再发给参保人。
5、省属单位社会申办退休参保人员在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次月19日携带相关资料到越秀区教育路88号光大银行领取。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 医保卡相关问题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二条,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广州市政府面向社会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电子身份凭证。
第四条,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八条 劳动保障、人事、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残疾人保障、公积金管理等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其提供公共服务时应用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其依职权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无偿提供,并与其他业务部门实行共享。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应用应当符合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视读信息包括卡号、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
社会保障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服务场所或者政府网站公示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免费提供服务手册。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申请查询卡内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者相关业务部门申请更正。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不满1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6年;持卡人已满16周岁不满26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10年;持卡人已满2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20年;持卡人年满60周岁的,社会保障卡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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