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保险财富尊享怎么样
幸福保险财富尊享怎么样?
幸福人寿近日为高净值人群量身订做了“幸福财富尊享综合保障计划”。据了解,该产品具备四大特点:“即交即返高额给付”、“投保宽泛周转灵活”、“万能助力终身受益”、“财富传承世代尊享”。
据悉,“幸福财富尊享综合保障计划”针对高净值人群设计的投保年龄非常宽泛,出生满7天至70周岁皆可投保,既可为孩子投保,保障孩子的未来,也可以为自己投保,保障自身养老。甚至可以达到一张保单三代受益的效果。该产品即交即返见效快,在犹豫期后即返还20%基本保险金额的年金,之后每年按此额度返还,年满60周岁后,每年返还40%基本保险金额的年金。此外,每年返还的年金可直接进入附加万能险账户中进行二次增值,客户如急需用钱,还可随时从附加险账户中领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主险保单贷款,既保证了客户资金的安全与收益,又提供了充足的流动性,在提高客户获益感受的同时还可以给予客户坚实的安全感。
作为2015年的开门红产品,“幸福财富尊享综合保障计划”为高净值人群提供了新的理财保险产品,投保客户可真正实现家庭财富的世代传承。
本计划由主险《幸福财富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和附加险《幸福附加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构成。
主险责任:
(1)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未满60周岁,且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满60周岁,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时已满60周岁,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以及本主险合同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均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年金。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6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7。
(3)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详细定义见附录),我们无息返还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费;
②被保险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附加险合同期满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注:具体保险责任及未尽事宜请以合同和条款为准。我公司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5天地犹豫期,在犹豫期后退保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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