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养老保险新政策
济宁养老保险新政策
1、济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济宁市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计发时间从今年1月1日算起,增加的部分将于6月底前划入个人养老金账户中。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据了解,这次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普遍调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为固定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第二部分为比例部分,按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不含地方补贴)的4.8%计算增加。”济宁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科的负责人说,适当倾斜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部分人员再给予适当提高: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20元、130元和240元。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另外,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也就是固定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36元;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对符合上述规定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2、山东省济宁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至75元
济宁市再次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70元提高到75元。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从5月1日起补发。5月至8月增发部分将随9月份养老金一并发放。
据了解,这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是继今年1月以来,今年年内的第二次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也是山东省济宁市自2012年建立居民基础养老金增长及“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缴费机制以来,第三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规定水平高出20元。
今年年初,山东省济宁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两者并轨后,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保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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