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低养老金标准
上海最低养老金标准
1、2014年调整本市城居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调整本市城居保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4年调整城居保养老金的范围是:2013年底前已按《实施意见》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
四、原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其高于城居保基础养老金的100元继续享受。
五、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2、2014年调整本市新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
一、2014年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的范围是:2013年底前已按《实施意见》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再增加的100元应首先用于抵充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本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各区(县)不再自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区(县)财政(含乡镇)支出。
3、2014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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