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补助是什么
大病补助是什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是一种对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活动,旨在帮助那些看不起病的群众。
一、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救助标准: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药)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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