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报销时间
生育津贴报销时间
【办理条件】
非晚育类:
1、女职工在生育当月缴纳生育保险且分娩之月前需连续缴满9个月,2012年1月起扩面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且于2012年1月至9月之间分娩的,只需满足自2012年1月起至分娩之月连续缴费即可;
2、申办津贴当月缴纳生育保险;
3、夫妻双方不符合晚育条件,或配偶已申领晚育津贴。女方生育时年满24周岁且夫妻双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育类:
1、女职工在生育当月缴纳生育保险且分娩之月前需连续缴满9个月,2012年1月起扩面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且于2012年1月至9月之间分娩的,只需满足自2012年1月起至分娩之月连续缴费即可;
2、申办津贴当月缴纳生育保险;
3、夫妻双方符合晚育条件且配偶未申领晚育津贴,女方生育时年满24周岁且夫妻双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引、流产类:
1、引、流产当月缴纳生育保险;
2、申办津贴当月缴纳生育保险;
3、女职工宫内孕引、流产
【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因分娩原因申领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因新生儿夭折无法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乡镇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配偶一方为军籍,应提供军官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2012年1月1日)前分娩的,应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以后分娩的,不需提供;
2、女性参保人员因引、流产原因申领生育津贴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2012年1月1日)前引、流产的,应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以后分娩的,不需提供;
注:以上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对于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件,应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应提供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翻译文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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