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救助
重大疾病救助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是一种对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活动,旨在帮助那些看不起病的群众。
重大疾病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重大疾病救助申请
1.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县民政局发放的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及优抚对象证书。
(二)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办医院的正式医药费用发票及处方、疾病诊断书、必要的病历资料。
(三)县医保局开具的医药费用核定单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证明。
(四)户主和患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评议。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的,填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报县民政局。
4.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要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标准比例和最高限额。交县医保局核定。
5.救助。县医保局根据医疗费用总额进行审查,对符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费用总额按县民政局签署的意见办理,实行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必须转账支付,对1000元以下的可直接给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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