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
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
济南市政府日前印发《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新招用的员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对新招用的员工,用人单位当月未能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并于次月起缴费。办理增员手续的员工录用当月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未办理增员手续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员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参保员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抢救时除外),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工伤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须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经治医院提出意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相关费用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可向用人单位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引发争议,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员工及其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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