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具体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如下: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相关问答: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上述三项费用均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比,生育的医疗费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之前的孕期就开始给付,事先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结合,而医疗保险待遇是在疾病发生之后给付,属于事后救济、补偿保障。二是医疗服务的确定性,生育行为本身是人类自然的生理现象,正常生产的产妇不需要特殊的医疗技术和服务,如遇到难产可借助手术助产或进行剖宫产术,医疗服务均属于传统辅助治疗手段。因此,生育保险的检查项目、治疗手段大都是基础性服务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相对比较固定,费用也比较低廉。三是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保障水平高于医疗保险,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规定的范围内,基本可以报销。没有规定起付线和封顶线,在门诊进行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出现高危情况的医疗费用都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女职工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检查费是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大致可分为全身检查、产科检查、化验检查以及特殊检查四部分。全身检查主要有发育和营养状况、身高、体重、血压检查,心、肺、肝、脾、脊柱和乳房检查。产科检查主要包括腹部检查、骨盆测量、阴道检查。化验检查主要有血常规、血型、尿常规、尿糖检查,必要时做肝、肾功能检查。特殊检查主要是根据情况做超声波检查、羊水检查、胎盘功能检查等。
接生费主要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分娩出新生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即医生以及助产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大部分产妇为自然生产,这是接生过程中最为简单的一种,也是费用最低的一种。也有一部分产妇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分娩,需要医务人员手术才能娩出胎儿。无论哪种接生方式,其费用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手术费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的剖宫产术。当产妇自身条件不适宜自己娩出胎儿时,必须依靠医务人员进行手术帮助产妇完成分娩过程,其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费是指产妇分娩期间住院的床位费、取暖费等。床位费按照国家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收费标准支付。母婴同室以及高标准病房所付的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药费是指女职工从怀孕至分娩后出院,医生根据产妇需要给予的药物护理、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产妇私自到药店购药以及购买滋补营养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实行避孕、节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主要项目有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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