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基金
残疾人保障基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给予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全体社会责任的和义务,因此依法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00年1月1日起,凡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标准是:缴纳保障金=(年末在岗职工总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机关依法征收。凡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法定比例的,不再缴纳,但仍然按规定报送《交纳申报表》;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1.5%比例的,每年必须按照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法定1.5%比例安置不到1名的单位,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申报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基金的征收日期为:201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征收标准为:上年度市区职工人均工资数(31667元)×90%=28000元(取整)。
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数)×28000元。
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一)、《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手册》;(二)、2010年度工资年报或2009年12月底工资花名册;(三)、新增加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四)、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五)、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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