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是什么?小编表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
城市案例:长沙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四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增发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市本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由本人每月七至十四日(工作日)内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本市任一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申领,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办妥申领手续后,于次月二十七日(遇节假日顺延)在登记失业时所填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存折,于每月二十七日后到指定银行所属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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