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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个人信息变更表

绕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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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社保个人信息变更表参保人员如需网上更改社保个人信息的,应当先申请个人网上密码,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区县职介所或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社保个人信息变更表

社保个人信息变更表

参保人员如需网上更改社保个人信息的,应当先申请个人网上密码,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近的区县职介所或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若已经申请过密码,请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点击“网上办事”→“个人办事”→“社会保险”→“社保个人信息更改”,选择“在线受理”,即可在网上操作。

【社保知识】

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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