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休年龄新规定
公务员退休年龄新规定
国家公务员退休,指国家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离开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这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环节,也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那么,公务员退休年龄新规定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国家公务员自愿退休的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确立自愿退休的方式,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一个新的特点。这样可以使部分服务年限较长、而又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公务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退休。
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要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国家公务员办理退休手续,一般应在国家公务员具备了退休条件的当月通知本人,办完手续。对自愿退休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再办理退休手续。
【社保知识】
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外的差距
和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当前正处于从完全由政府包办到逐渐与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过程中,在项目建设、制度设计、管理体系等各方面都正经历着明显的变革,制度定型仍任重道远。
首先,我国对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发达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历史悠久,如法国的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1796年实行的公务员个人缴费制度;英国早在1859年就为其公职人员制定了《老年退休法》,1946年又将公务员养老保障纳入统一的《国民保险法》;美国在1920年就已实施了“公务员退休金计划”(CSRS)。而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如养老保险,仍然由国家包办,公务员个人形式上不缴费(此项费用国家在确定公务员工资时做了扣除),事实上不能称为社会保险项目;又如医疗保险,虽然已经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畴,但从1998年制度正式建立到现在运行时间不长,且中央国家机关目前仍游离于这一制度之外。
其次,我国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与国家整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可持续运行能力较差。这方面最突出的是养老保障制度,国外大多已基本实现了公务员养老保障计划与面向全民的相应社会保险项目的衔接,而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障仍然处于独立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封闭运行状态。以美国为例,1920年美国开始实施“公务员退休金计划”(CSRS),随后为了实现与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的协调,1987年联邦政府又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修改,建立了“联邦雇员退休金计划”(FERS),使国民养老金成为了公务员养老保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最终实现了公务员养老保险既与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能够保证公务员退休后有较好的生活(需要说明,FERS是一个残疾、工伤保险于一体的综合保险计划)。而我国,对传统的国家包办的退休制度的改革尚处于探索之中,如何实现公务员养老社会保障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思路仍不清晰,政策不明确。
第三,我国的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项目尚不完善。按照公务员法第77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但是,这项规定离最终付诸实施还有一定距离。目前,公务员虽然在养老保障方面享受着比较优厚的待遇,但是其“失业保险”待遇并未得到实质性落实,绝大部分公务员并未参加“失业保险”,一旦失业其生活得不到制度化保障。虽然,我国公务员岗位具有高稳定性的特点,但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快完善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仍然十分迫切,它是促进公务员和社会其他就业岗位之间有序流动,保障公务员队伍活力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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