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保险新政策
上海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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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登记
(一)符合《办法》规定的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个人缴费
(一)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金)年龄的,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在职保停止缴费的,停止缴费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集体补助
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四、补缴
(一)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也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补缴标准由参保人员按办理补缴费手续时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
(四)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以上是关于上海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介绍,仅是部分内容!如果您对上海养老保险新政策有疑问,可向上海社保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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