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家或社会对社会保险实行行政性、事业性管理的职能机构。行政性管理,指通过立法确定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办法,并对下级机构收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业性管理,指具体收缴和调剂使用社会保险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资金以及具体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
社会保险法经办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等工作。社会保险法对经办机构的职责规定,主要体现在:
(一)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档案管理、咨询服务等。如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社会保险主要包括: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如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数额。又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费率。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管理。主要体现在:一是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与结算。二是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将《国务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具体实践上升到法的层面。国发[2010]2号的具体规定是: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三是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公布或提供相关信息。如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四)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向第三人追偿垫支的社会保险基金等。如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不偿还垫付的基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部分内容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
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五)适应性。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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