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转到外地
北京社保转到外地
北京社保转到外地之养老保险
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提交经单位确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存在欠费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办理“转外省申请中断”业务,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经(代)办机构录入《联系函》,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邮寄。
温馨提示: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出前,其所在用人单位可向其参保的区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社保经(代)办机构收到同意接收函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联系函》生成打印信息表,对于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可进行还欠后办理转出;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可以办理转出,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北京社保转到外地之医疗保险
转出条件:为医疗保险为减员转出状态
第一种情况为:用人单位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生成《参保凭证》,生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二种情况为:收到外阜转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生成《参保凭证》第二联、《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转出)》一并装订归档。
温馨提示: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出前,其所在用人单位可向其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金投保险网小编在线: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通知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是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是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是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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