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金世福万能险
阳光金世福万能险
阳光金世福万能险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自第4保单年度起,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阳光金世福万能险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追加保险费: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者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500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阳光金世福万能险的投保原则
投保人限制:无固定职业者不能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限制: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从事五类(含)以上职业者不能投保
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险种只限投保一件
本险种以一倍的期交保费对应的基本保额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期交保险费限制:投保时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6000元,超过6000元时,超过的部分必须为500元的整数倍
此后的期交保费须按照约定的金额交纳,公司不受理期交保险费的增加,减少期交保险费最低不能低于6000元
追加保险费限制:当期保险费必须已经交纳或交费期满20年
追加保险费的额度最低为1000元,且必须为500元的整数倍
每年度累计追加保险费不能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
【在线】以上阳光金世福万能险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可拨打阳光保险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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