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社保套现既不合法
眼下,不少小企业在经营中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些农民工打工者为了眼前的利益,要求不给他们上养老等社会保险,把应上缴的保险费打入他们的工资。
应该说,社保套现既不合法也不合算。
企业应当加强对提出上述要求的职工作社会保险的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参保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1999年3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中作出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已不再执行,“退保”已经停止。
根据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转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九条的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此外,从个人的角度,“社保换工资”也划不来。从缴费上看,企业支付大头,员工支付小头。其中养老保险企业(非国企)缴费比例12%,员工个人只需缴费8%,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员工不用缴费便能享受待遇。即或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压力可能会大一些,占工资20%的养老保险,都要由个人承担。可到了退休年龄,平均收益也相当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20%,也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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