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热点问题深度解读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高喜民:《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1)人大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行政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第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第二,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3)社会监督。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主要职责。《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第二,规定了工会的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
冯启慧(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冯启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为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作了总体规定,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作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负责社会保险费核定并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3)负责建立管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档案,保管缴费数据和申报、支付或结算凭证等;(4)负责建立管理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和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5)负责审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6)负责提供社会保险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7)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8)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9)负责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0)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的举报、投诉。
什么是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冯启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社会保险权益衔接的唯一标识,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号码要求全国唯一、终身不变、规则统一。
对于中国公民,使用18位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多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积极推进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用,已经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参保人员信息管理的关键信息。
随着社会保障覆盖人群的扩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华侨等群体也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已明确参保华侨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将确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编制的统一规则。
什么是社会保障“一卡通”?
冯启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CPU卡)。胡锦涛总书记在2009年提出,“要加快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早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社会保障“一卡通”是指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全国范围内高效、便捷地获取社会保障服务,无障碍地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社会保险法》关于“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规定,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益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具有参保身份认证、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支持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医疗保险费用即时结算、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业务办理,有助于提高本地以及跨地区的服务效率和水平。社会保障“一卡通”需要以全国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和社会保险系统的联网为前提。《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十二五”期间要“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十二五”期间“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以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为重点,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做到参保人员一人一号(社会保障号码)、一人一卡(社会保障卡)、全国通用。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卡实际持卡人数已达1.03亿。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是怎样要求的?
冯启慧:《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所谓“按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足额”是指满额,不得扣减。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计算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按规定通过必要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地发放给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的,要予以及时发放;以医疗服务等方式提供的,予以即时结算。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个人利益工作如何要求?
冯启慧:《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个人权益记录是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和定期免费寄送个人核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其中,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定期免费寄送给参保人员审核,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利于维护参保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可以使参保人员明明白白缴费,清清楚楚享受待遇。
参保对象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冯启慧:参保对象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正常业务范围的事项,既不能拒绝办理,也不能无理由延期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情形的,应及时进行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业务,都要做到依法合规、规程透明、审核资料完整、办结结果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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