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始终坚持四个原则
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是公民基本保障的具体体现。国家为了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支持力度,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该保险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慧择网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一共12章98条,1万多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等带有根本性、管长远的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实施,是贴近民生的体现,是对社会保障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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