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基本养老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覆盖范围
1.企业职工
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资金,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2.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也由个人全部承担。
3.事业单位职工
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正在配套推行,事业单位实行单独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模式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样。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费用由国家负担,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标准以个人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计发。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
我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时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以单位全部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劳动收入)确定,实际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目前,我市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1%,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劳动收入)确定,实际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部分,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用于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雇主缴纳12%,雇工个人缴纳8%;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
(四)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账户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
2.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2.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最低缴费年限
缴费满十五年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门槛”,但并不代表缴满十五年就可以不缴费,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按规定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缴费至满十五年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具体转接办法由国务院决定。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严重影响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2.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权利至关重要,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由于各统筹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缴费基数差距也较大,如果不分段计算,可能导致不公平或者会导致劳动者选择收入较高的地区退休,故有必要实行分段计算。
所谓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取得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方便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法规定了统一支付原则,即无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退休,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分段计算出来,将养老金统一支付给参保人员。
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1)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ll%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墓金转移额为: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中,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以外,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待遇。
(3)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领取地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l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l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国家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给予一定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保险待遇的组成
(1)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城镇非就业居民参加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上也是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筹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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