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不宜对个体劳动者“捆绑销售”
我的一位邻居是在街旁摆摊修鞋的个体户。日前,他给我诉起苦说,我一个月好忙歹忙最多只能挣几百块钱,为老来所养,去劳动局办养老保险。他们不给单办,要办就要养老、失业一块办。我本来就是个没有单位的无业游民,无业可就,无业可失,凭什么要我白花几十块钱买失业保险?
“怎么会有这种事?”我对鞋匠师傅的话有点怀疑,因为我曾在劳动部门工作过20年,深知失业保险的性质、对象和要求。他看我摇头,遂从包里掏出了票据,我一瞅,确实养老、失业保险都办了。“岂有此理!”我控制不住惊愕和义愤,让他赶快退掉失业保险,不给退就告他们。他还告诉我,许多和他一样的个体户在申办养老保险时被“捆绑”强制买了失业保险。
这样做显然违法,社会保险不应沦为宰割弱势群体的工具!《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些律条的宗旨很明确,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在失业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帮助和补偿;其所涵盖的对象,必须是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体鞋匠,不过是“散混”谋生者,既称不上“就业”,也无所谓“失业”,干吗要买失业保险?再说了,享受失业保险金,需要单位出具失业证明,个体户找谁出具失业证明?
修鞋师傅还告诉我,劳动局的人说,你虽然不存在失业,买了失业保险,可以等到办理退休手续后,失业金和养老金一起领。这更是存心坑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可见“失业金和养老金一起领”的说法,纯属缺德的愚弄和蓄意的讹诈。
当然,劳动部门哄骗勒逼个体户买失业保险,所得的钱不可能装进机关“小金库”或个人腰包,是要打入失业保险基金的,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借口增加基金收入,抑或出于完成任务的目的,就违法滥宰本来就艰难困苦的弱势群体,把原本可以不参加的失业保险,捆绑在养老保险一块,逼迫他们非买不可,额外增加其经济负担。
为实现全民老有所养,国家在城镇居民中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利用优惠政策吸纳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以及无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疑这是一项惠民政策。我国社会保险共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险种。依照《社会保险法》精神,这五项险种,对于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来说,并非都要求参加,是可选择的。除前两项具有“普适性”外,后三项完全可以不参加。劳动部门不管出于何种善良愿望抑或为了完成任务,都不可以剥夺大批“混穷”“糊口”的劳动者的选择权利。譬如工伤、生育两项险种,全部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费,是不是也都要和养老保险捆绑在一起,逼迫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体户购买呢?有些地方长期以来就是这么搞的。这无异于利用公权力讹诈弱势群体,雪上加霜,增加其经济负担。其结果,只会逼迫他们自认苦命,“自暴自弃”,干脆连养老和医疗保险也不参加,彻底游离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我想,这不应是和谐社会所希望的吧?
总之,劳动部门在实施社会保险五项险种的过程中,需要依法予以区别,莫把好经念歪了,不讲对象的“捆绑销售”是不可取的,已经错办了的地方,应该尽快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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