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四大亮点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是广大网友最为关注的社保话题之一。《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养老保险在这一次新社保法中做了哪些重变革呢?
一是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三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三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人员。
二是扩大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社会保障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改变了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改变了现行个人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将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如果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也符合社会保险追求公平性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保险再分配的功能。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全国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及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有明确的规定。这样规定,适应了劳动者流动就业的需要,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接续难的矛盾,维护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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