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政策解读
1、《社会保险法》从什么时间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有什么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它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4、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分为哪三个层次?
第一是“托底层”。主要是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等制度对城乡的贫困家庭和居民给予社会救助,通过社会福利制度对鳏寡孤独等特定群体给予照顾。所需资金全部由政府支出。
第二是“主干层”。主要是通过实施权利与义务相联系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政府强制或引导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并承担必要的财政责任。
第三是“补充层”。国家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条件,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商业保险,以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保障需求。
5、什么是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由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组成?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
6、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功能?
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社会共济,责任分担,国家干预和主导。
社会保险具有四项功能:一是抵御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的功能,二是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功能,三是通过收入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四是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提供保障的功能。
7、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是什么?如何理解?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保险“广覆盖”原则,体现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居民,目标是使人人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主要覆盖职业人群。
社会保险“保基本”原则是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
社会保险“多层次”原则是指社会保险除了基本保险之外,还可以建立补充保险。如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人寿、健康保险也是更大范围上的补充保险。
社会保险“可持续”原则是指社会保险制度应长期稳定发展。尤其体现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能够实现长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行。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是社会保险赖以存在的基础。只有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社会保险才能有发展的基础,社会保险不可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另一方面,社会保险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减少个人的后顾之忧,提高消费预期,从而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8、《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个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分别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是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个人的主要权利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的主要义务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9、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救济权利?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权利,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10、政府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职责有哪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经费支持有哪些?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经费支持,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社会保险服务,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险承担四项责任:一是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承担补贴责任。二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其职工视同缴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社会保险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四是对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
11、《社会保险法》在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规定?
第一,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
第二,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
第三,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
第四,专门规定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12、《社会保险法》在保障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规定?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放宽了领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缴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两个改善:规定了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制度。
第三,工伤保险待遇三项突破: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制度。
第四,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13、《社会保险法》在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方面,主要有哪些新规定?
第一,社会保险异地“漫游”。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转移接续,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第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有效解决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第三,强化征缴留住“保命钱”。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措施: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
第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监督体系,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原则与应对措施,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
第五,强化了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参保个人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诈骗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罚则,增加了执法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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