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七大亮点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社会保障只有政策的局面,把“碎片”整合成为一座“大厦”,其诸多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经历3年四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保险构成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尽管已实施多年,但在养老、医疗、生育保险领域,仅出台过一些政策性文件,一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社会保障只有政策的局面,把“碎片”整合成为一座“大厦”,其诸多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亮点一:确立了社会保险为社会保障的核心支柱。《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城乡统一、养老保险账户城乡对接的制度规定,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调整社会结构、促进社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确定了国家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责任,使得个人有权从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中获得帮助》。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通过确定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矫正初次分配的不公,体现效率和公平,使个人分享国家和社会的财富,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亮点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流动。《社会保险法》不仅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规定了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医疗保险方面,不仅规定职工医疗保险,还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亮点四: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养老更有保障。《社会保险法》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只能按月领取,才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保的基本权利。原规定缴费未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参保人员的权利,对参保人员很不公平,使他们未能享受统筹部分的基金,没有公平地享受统筹基金互济的部分。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和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不仅是保障了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费用转移问题,同时对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比较晚的劳动者、缴费不连续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都是非常大的利好,更多的劳动者因此实现老有所养,也提高了个人再就业的信心。
亮点五:完善了保护工伤职工的措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如果因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还体现受伤员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并不影响其根据人身侵权法律法规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亮点六: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首次确立意义重大。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养老保险地区差别大等问题都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直接关系。《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意味着不同地区的用人单位缴费率将统一,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人力资源,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题,地区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也会缩小。
亮点七:工会有权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明确,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还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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