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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是什么?真的可以做到吗?

laq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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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医疗险无法“终身保证续保”的尴尬医疗险能否“保证续保”是很多朋友在投保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其他保险市场上,只要满足“保证可以续保”和“保证续保条款不变”两个条件的长期医疗险产品,就已经可以被称为“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因此,在旧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下,“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开发就这样走入了一个“死胡同”。“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有望出现?所以,究竟未来是不是会有“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还是要看保险公司新产品的报备方式,以及银保监会将如何回应。让我们再耐心等一下,看看市面上会不会真的有以“终身保证续保”为卖点的医疗险出现。

  在昨天(11月12日),银保监会下发了新一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在现行2006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之上的一次调整。(两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详细对比已经上传至知识星球。)保监发文之后,有不少朋友都让我做一个解读。其实,很多媒体在保监刚刚发文之时就已经做出了一手解读,我在这里就不做重复工作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慧保天下的文章——新版健康险管理办法重磅落地:统一监管制度,须成立专门事业部)。而且,在2017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只发了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我其实已经写过相关文章(长期健康险费率可调?来看看香港重疾险如何),主要讨论了长期重疾险费率调整合理性的问题。今天的文章,我只想和大家探讨一个问题:在新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下,长期医疗险是不是可以真正做到“终身保证续保”了?

“终身保证续保”

  医疗险无法“终身保证续保”的尴尬

  医疗险能否“保证续保”是很多朋友在投保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一旦医疗险产品不能“保证续保”,那么就算是今天我们买了医疗险,将来自己的身体状况逐渐变差了,仍有可能无法续保,就有可能留下比较严重的风险隐患。但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06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如果我们细细地把这个条款拆分一下,就会发现,中国内地医疗险的“保证续保”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保证可以续保,即保险公司不能在后续因为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等原因而不接受该被保险人的续保申请;

  第二,保证续保条款不变,即保险公司不能后续在给被保险人的保单中添加额外的除外责任等条款变化;

  第三,保证费率不变,即投保人后续每一年续保时,都会按照投保人第一次投保时看到的费率表进行缴费,虽然随着投保人年龄的增加,保费也会升高,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权利在承保中途统一上调产品的费率。

  纵观国际保险市场上医疗险的“保证续保”定义,大多只需要符合前两个条件就可以了,即“保证可以续保”和“保证续保条款不变”,这其实已经可以打消医疗险投保人的主要顾虑——因为大家买医疗险,最担心的是未来无法续保,或者保险公司在续保的时候加上诸多的除外条款。至于保险公司开发一款医疗险是否能做到“终身保证费率不变”,我认为除了这个医疗险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疾病治疗,或者是在医疗险的终身理赔限额上加以限制,否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毕竟,现在全球的医疗通胀都很严重,远超一般的通货膨胀率,哪个精算师都无法预测未来的医疗通胀会达到一种什么样的水平。如果某家保险公司敢在今天就把这个医疗险产品的费率永久性地确定下来,那么一旦未来医疗报销费用大幅上涨,这家公司一定会产生巨额亏损,甚至被拖垮(除非是保险公司一开始就使用一个非常高的费率,但是这样做一定会导致产品毫无竞争力)。

毛医疗通胀率

净医疗通胀率

  所以,一直到今天,中国内地保险市场上都没有出现过任何一款可以“终身保证续保”的综合型医疗险,这也让很多不了解银保监会“保证续保”定义的消费者买得很不踏实。在我看来,一直以来,银保监会对于“保证续保”的定义就是有问题的。在其他保险市场上,只要满足“保证可以续保”和“保证续保条款不变”两个条件的长期医疗险产品,就已经可以被称为“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当然,考虑到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很多公司也在尝试开发可以保证续保5年、6年的医疗险产品,即费率在5年、6年内保证不会调整,但如果想要把费率的保证区间延长至10年以上,不仅保险公司会承担较大的风险,银保监会也不允许。因此,在旧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下,“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开发就这样走入了一个“死胡同”。

  “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有望出现?

  不过,这一现状,在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下出现了“转机”。我们先来看一下新旧两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关于“保证续保条款”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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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看到,在新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除了将“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改为了“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前”,以及把“约定费率”和“原条款”调换了一下位置,好像也没有什么本质变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多了一个“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条”的描述是针对“长期健康保险”的,这当中也包含重疾险。但是在最终的下发稿中,银保监会调整了对费率调整的应用范围,专门针对“长期医疗保险”,实际上就是明确表示了,未来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费率可调整的长期医疗险。这里,有的伙伴可能还是比较困惑:不是上面的“第四条”已经写了,保证续保是要求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吗?如果费率可以调整,那不还是不符合保证续保的定义?先别急。这里,我就不得不说一下咱银保监会领导用词的“精妙”了。因为,在新增的“第二十条”里是这么写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所以说,当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长期医疗险产品的费率是可以进行调整的,也是符合保证续保条款中的“按照约定费率继续承保”要求的。

  按照这种理解,相信以后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医疗险产品,只要是满足“保证可以续保”和“保证续保条款不变”的条件,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会对医疗险的费率进行调整,就可以将其称为“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如果不是这么理解,那银保监会在新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加上“第二十条”就显得多此一举了。因为不保证续保的医疗险,本身费率就可以调整。当然,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内容解读,最终的解释权在中国银保监会。所以,究竟未来是不是会有“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还是要看保险公司新产品的报备方式,以及银保监会将如何回应。

  让我们再耐心等一下,看看市面上会不会真的有以“终身保证续保”为卖点的医疗险出现。

  彩蛋:“4.025%终身年金险”即将绝版?

  除了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下发,最近还有另外一件对保险前线影响比较大的事情(尤其是对经代公司的从业者)。

  昨天下午,银保监会召开了一场“风险提示约谈会”,“约谈”了十几家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看到这些公司的名称,不知道大家能联想到什么?没错,他们大部分都是主力在卖4.025%定价年金险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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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约谈会”的内容很简单,就是了解一下各家公司经营4.025%定价的年金险的情况,提示一下各家公司可能面临的“利差损”风险,以及要求各家公司尽快下架各自在售的4.025%定价的终身年金险。紧接着,昨晚就已经有公司公布了将要停售终身年金产品的通知,时间是12月上旬的某天。本来我还以为能卖到明年3月呢。有关于这个话题,我也不想说太多,否则一定会有“炒停售”的嫌疑。所以,我把这个话题藏在一篇文章的最后,希望大家不要借这篇文章的名义去炒作。反正,中国的保险投资者们也不差这0.5%的复利收益。你们说是吧?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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