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恒通终身年金保险如何?有什么特色?都有哪些条例?
太平盛世恒通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是一款可终身领取的分红型年金产品,适合中高端人士投保,针对不同年龄、不同交费期间设计不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享受增额分红权益,每年领取的各类生存金随分红逐年递增;支持搭配万能账户,享受月复利二次增值。
一、太平盛世恒通终身年金保险如何?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65周岁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
保额=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1、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5年的,被保险人0-30周岁投保的,在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分别按年交保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5年的,被保险人31-65周岁投保的,在第5、6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分别按年交保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10年的,被保险人0-30周岁投保的,在第5、6、10、11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分别按年交保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10年的,被保险人31-65周岁投保的,在第5、6、10、11个保险单周年日生存,分别按年交保费的25%给付特别生存金。
2、生存保险金:自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终身,只要被保险人生存,每年给付30%保额。
3、祝寿金(被保险人0-30周岁投保):在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60/65/70岁三选一)生存,按100%已交保费给付祝寿金。
4、养老金(被保险人31-65周岁投保):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或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至终身,只要被保险人生存,每年额外给付30%保额。
5、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0-30周岁投保的,在祝寿金领取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祝寿金领取后身故,给付现金价值。被保险人31-65周岁投保的,给付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二、有什么特色?
1、根据不同的投保年龄、交费期间设计不同的领取比例、保险金给付责任,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人生需求。
2、只要生存,即可终身领取源源不断的现金流,且每年领取的金额随分红逐年递增,有效抵御通货膨胀。
3、0-30周岁投保的,享受一次性返还已支付保费的祝寿金;31-65周岁投保的,最早65周岁起,每年可额外领取一笔30%保额的养老金,提高养老生活品质。
4、支持搭配万能账户,“盛世恒通”生存金、祝寿金、养老金均可按规定进入万能账户,享受月复利二次增值。
三、都有哪些条例?
特别生存金
1.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 3 年或 5 年,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且在第 5、6 个 保险单周年日 5 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5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及以上,且在第 5、6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25%给付特别生存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对应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且在第 5、6、10、11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5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及以上,且在第 5、6、10、11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分别按当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 25%给付特别生存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对应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 7 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在 年龄在 30 周岁 及 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 祝寿金 领取年龄 6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 交费年期数 7 的乘积给付祝寿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养老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 及 以上,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或本合同的第 7 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 30%给付养老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1 周岁及以上且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保单年度数 8 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9 。
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年龄在 30 周岁及以下,且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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