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南京市职工就医的一个基本的保障,它需要南京市民格外的关注,但是如今还是有一些市民对此不太了解,本文就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大家做一个详细介绍,主要包括参保范围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几个方面,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这一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含单位退休退职人员、1~6级退役残疾军人),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关于医疗保险待遇:(一)门诊慢性病
1、患有规定的三大类42个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门慢适应症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2、慢性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3、血友病按照轻、中、重分型,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85%、退休90%,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5万和10万。
(二)门诊特定项目
门特人员因门特病种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门诊统筹
自然年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已纳入“门慢”、“门特价”结算的门诊费用外),低于初始支付标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支付;首期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慢性病补助额度用完后,从下一笔费用直接按照门诊综合治疗标准结算,不需要将慢性病转移到原科室。具体门诊项目使用补贴额度后,转诊手续必须按照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并使用普通病历享受门诊整体治疗,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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