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财富传承中的运用怎么做,跨境财富传承中是什么
研究寿险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寿险的投保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它在财富继承中的作用有多方面的观点。本文从全球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分析了寿险和年金保险对我国财富继承的影响。为了便于从税收角度对保险进行分析,本文仅从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两种保险方式进行分析。
之所以被如此分类,是因为国内外大量法律规定,以人身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和人类生存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年金保险)的全球税收待遇态度是不同的。联合保险、全民保险和两种完全保险是为生存和死亡而设计的。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保险条款推断出相应的税收待遇,但原则不变。
终身寿险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保险,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它的保险责任如何规定,保险责任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之日止,人寿保险最终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由于终身寿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寿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案例背景:程先生,60岁,家族企业董事长。儿子30岁,考虑移民美国。由于程先生资产规模庞大,考虑到了传承问题,其财富传承方案中纳入了中国境内的人寿保险。程先生起初担心,在中国购买人寿保险,他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作为受益人,儿子要移民美国,那么未来儿子取得收益的时候是否需要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在中国购买人寿保险是否能实现财富顺利传承?
随着境外身份持有者(绿卡或者入籍)越来越多,很多朋友关心在中国购买的人寿保险,在领取受益金的时候是否需要缴纳境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美国税务局对终身寿险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标的人寿保险所得理赔金,不属于受益人的应纳税所得,不需要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案例中程先生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外籍,此处我们可以理解为子女取得美国国籍身份或者美国绿卡身份,因为从美国税角度,这两类人群都是美国税务居民,即全球所得需要申报美国税)为受益人,购买大额人寿保险。这样操作,根据我们以上列举的美国税法规定,受益人在取得这笔人寿保险理赔金的时候,是无需缴纳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这意味着通过人寿保险这个渠道,可以在没有税务成本的条件下达到并实现财富传承的作用。这里强调一下,在中国大陆购买的人寿保险,完全符合美国税法的免所得税规定。
年金类保险跨境财富传承标准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地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
在美国,当保险回报(返还的年金收益)超过了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时,年金所得收益为美国应纳税所得。但是这样的所得在哪年才要申报为所得,需要根据保险合同去具体分析。我们可以按照当全部累计年金收益超过所有保费投入时,申报年金收益所得;也可以按照摊销的办法,即平摊到每一年的收益,去申报所得。方式一可能会增加申报所得当年的税务成本,方式二则能够很好地平摊到每一年的纳税负担。两种都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去推定,哪种申报方式更为准确。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对年金有着同样的态度,新西兰和香港对年金的态度不同,规定保单年金不属于受益人的应税收入,在香港和香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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