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真实案例举证,投保人解除合同要慎重
保险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利益
(一) 案情简介:2000 年5 月, A 女士找到寿险代理人B 某为女儿和自己投保了投资、分红、重大疾病等5 种保险, 每年需缴纳保险费1 万多元。不久, A 女士所在的企业经营困难, 家庭收入降低, 因此, A 女士想退保, 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时, A女士发现退保所得到的退保费不足所缴纳保险费的一半。A 女士深感不解, 认为自己的钱存银行后支取时还有利息, 投在保险公司后退保时不仅不给利息, 反倒要扣除一半多的保费。为此, A 女士起诉至法院, 以保险代理人有欺诈行为以及投保的保费超出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由, 要求全部退还保险费。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不足一年, 按照合同规定, 保险公司应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故驳回了A 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 对本案的分析,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这则案例的分析有哪些呢,本案涉及到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问题。《保险法》第15 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和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保险合同签订后, 投保人除了《保险法》第35 条规定的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外, 依法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自由,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随时退保的权利和自由。按寿险业的惯例, 只有当投保人在犹豫期内, 即收到保单后10 日内提出退保时, 保险公司才无条件退还投保人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除此之外, 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往往得以保险费的损失为代价。关于解约金的返还有两种情况:
第一, 投保人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一定要注意保险合同,未交足两年保费的,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根据目前寿险业的统一定义, 手续费包括该保单承担的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和因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上述三项费用之和可能因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和缴费年限的不同而不同, 一般为所缴保费的70%~90%左右。
第二, 投保人解除合同, 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的, 保险公司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是在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计算形成的, 而保单价值准备金是由投保人历年所缴纳的保费按预定预期年化利率累积滚存形成。保险公司一般都将保单的现金价值打印在正本保单上告知投保人。保单现金价值不因保单的失效而丧失。投保人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处理通常可以有几种选择: (1 ) 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2 ) 可以选择减额缴清的方式。减额缴清是指投保人因故停缴保费时, 以保单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余下保险期间的保费一次性缴纳, 并相应地减少保险金额, 这样可以使保单继续有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 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关于保险合同方面的相关信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事实上是以保险费的减少为代价的, 由于经济利益的约束, 投保人不可随意行使自由解约权。像本案, A 女士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已超过了犹豫期, 因此保险公司不可能将全部保费退还A 女士, 法院判决驳回A 女士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因此, 对投保人来说, 虽然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但解除合同肯定有损失。因此除非万不得已, 不要轻易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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