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怎么报销,女职工生育险报销规定
生育保险也是我们国家的基本保障制度五险一金中的一部分,我们在投保生育保险之后,属于计划内生育,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省、外省市驻连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应按本规定参加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全部工作人员月工资收入的 0.5%。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大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保险中心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单位确有困难,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缓缴。保险中心收缴生育保险费,应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暂存、划转、支出。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 生育保险费,全额拨款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税前自有经费中列支。第八条 生育 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缴纳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生育和流产时,单位须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含剖腹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女工作人员晚育(23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6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三)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四)女工作人员晚育的,其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五)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具有准生证生育第二胎的,女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90天产假待遇,男方不享受护理假。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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