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顾客填保单不可取;笔迹不同遭拒赔
工作人员代顾客填写保单保险公司认为笔迹不同拒绝赔付
人寿保险无理拒赔遭败诉
意外伤害保险单上包括受益人的名字都被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好后,司机董师傅签上了投保人的名字。但是在董师傅意外身亡后,人寿保险公司却因合同上受益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个人的签字,拒绝理赔。近日,朝阳法院判决人寿保险公司履行该合同。
2005年12月,货车司机董师傅办理了一张中石化加油卡,并获赠了一份《国寿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加油站工作人员帮着董师傅将该保险填写好,并在受益人一栏中填上了董师傅的老板王先生的名字。董师傅查看后无误后,签字同意。
2006年6月7日,董师傅发生车祸不幸身亡。此后,王先生拿着该保险凭证向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提出理赔时,人寿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单上投保人的签名与受益人的签名字迹明显不同,应该都为投保人填写,因此拒绝理赔。
王先生认为,保险单的其他内容是加油站工作人员填写的,董师傅当时是核对后才签字同意的。他因此将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董某签名的保险凭证形式完备、记载事项齐全,因此合法有效。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凭证必须本人全部填写方为真实,所以人寿北京分公司仅以字体不同而拒绝理赔没有法律依据。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应当给受益人王先生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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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保险金误写成1000元
人寿保险错写保险证被判退赔
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误将叶先生的每月100元的养老保险金写成1000元。2006年,叶先生的保险生效,要求按此金额领取保费时被公司拒绝。此后,叶先生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撤销合同、双倍返还已支付保费等。近日,朝阳法院判决撤销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用并赔偿相应利息。
1999年,叶先生在人寿保险投保养老保险,其保险证上记载:领取保险金期间自2006年6月1日始,领取标准为月领1000元,有10年固定金。保险证上说明:本保险证只作为投保该保险且交纳保险费时使用,不作领取及给付保险金使用;领取时另行签发领取证;本保险证的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签订后,叶先生于1999至2005年共交纳了保险费16936.01元。2006年6月,叶先生到人寿保险领取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按照投保的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叶先生每月领取的保险金应是100元,而保险证上的1000元是工作人员笔误。
叶先生随后诉至法院,要求人寿保险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保险金,被朝阳法院和二中院驳回。
2007年12月,叶先生又以重大误解为由再次将人寿保险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双倍返还已支付保费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人寿保险在向叶先生出具的保险证上误将保险金领取标准100元写成1000元,在此后7年叶先生每年向人寿保险缴纳保险费,人寿保险在保险证上进行登记和复核时均未予以更正。这个行为足以导致叶先生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因此支持叶先生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的诉求。因人寿保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所以除了退还叶先生交纳的保险费16936.01元外,还应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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