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不能骗保,骗医保金住院行为不可取的
从法律角度看问题,“狂骗医保金”涉嫌构成了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到2000元即认为是犯罪,3万元以上可判3至10年有期徒刑,20万元以上可判处无期徒刑。
如果按法律办事,切实提高“狂骗医保金”违法成本,说白了,按诈骗罪论处,将“狂骗医保金”者送进监狱,有深刻的教训可言,才能震慑一方。
治理“狂骗医保金”,按诈骗罪论处不存在法律障碍,一来符合法治精神,二来也是民心所向,况且,已有了这方面的先例——云南会泽某医院的一名医务人员,骗取医保金160多万元,其中会泽县医保中心已支付80余万元,当地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有这样的判例在先,只要涉及骗医保金,不论是个人还是医院作案,都应该诈骗罪论处。
济宁市医保处副主任纪志强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他们开展市直特殊疾病鉴定审核工作,一男子(即武某)持名为杨甲的《医疗保险证》、《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来到济宁市医保处申请鉴定门诊特殊疾病“肾移植”。
工作人员审核时发现,《医疗保险证》上的照片与审批表上的照片差距非常大,遂打开医保信息系统查阅杨甲的既往治疗情况,并与该男子提供的病历信息进行对比。
“当时该男子提供的是济南军区总医院病历,显示2007年12月杨甲开始患病并诊断为尿毒症,2008年2月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透析。但是我们查阅系统后发现,系统内根本没有杨甲曾经住院治疗的信息,这样重大的疾病,前期治疗花费巨大,怎么可能不及时到医保处申请报销呢?”审核人员马骉科长立即将该男子提交的资料扣留并展开调查。
济宁市医保处工作人员去济南军区总医院调查后发现,杨甲从未在那里住院,住院病历的“原型”实际患者是其表弟杨乙。杨乙将自己的全套病历造假后冠以杨甲的名义,再贴上武某的照片让武某到医保处申请特殊疾病。
“多亏工作仔细,他们意欲骗取医保金的行为没有得逞。如果得逞,仅凭造假病历上出院医嘱,病人一年内要服用的抗排斥药物将达20余万元,而医保也将报销15万元左右,这就意味着他们能骗取医保金15万元以上。如果他们诈骗成功,就变成了刑事案件,我们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济宁市医保处刘学杰主任这样告诉记者。
一言以蔽之,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可谓依法治罪才是硬道理。要不然,仅仅只是取消“定点”了事,违法成本过低,等于纵容骗医保金,想当然难以确保医保资金安全,恐怕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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