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保个人账户查询,社保卡有哪些用途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较好的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模式,且严格划分了各自支付的范围。
但由于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在国家层面实行统一,各地在个人账户的管理使用上“千姿百态”。个人账户基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规范基金的使用管理是摆在人社部门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现行的个人账户大多实行专用银行卡管理,由参保持卡人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平台来完成消费行为。因此“两定机构”是个人账户规范使用的“总开关”。但实际上,定点医疗机构在个人账户的管理使用上由于行业特殊性和医疗服务的专业性,都能规范个人账户使用。
随着社会医疗保险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管理呢?详细回答请看正文。
一、个人帐户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二、个人帐户卡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四、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定点零售药店由于经营范围的多样性和逐利思想的驱动,在个人账户的管理使用上乱象丛生,主要表现在用个人账户消费日用品、生活用品,提取套现,替非定点药店刷卡等等,致使个人账户基金未能做到专款专用,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造成个人账户基金大量流失。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