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有局限性,部分疾病不在保障范围
我国政府现出台了一项大病保险新政策城乡居民因患大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可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报销50%。这一大病保险新政策的社会价值在于,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减少因病致贫现象。
本次出台的大病保险新政策,突破了过去按固定病种报销的模式,提出了按费用总额报销的模式。今后居民无论得了什么病,只要发生了高额医疗费用,就可以得到二次报销,而且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此前,我国已将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肺癌等20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之所以选择这些病种,不仅因为其患病人数较多,而且因为其临床路径清晰、费用可控、疗效确切。
不过,这种报销方式也有局限性。因为人类的疾病有上万种,谁也无法选择得什么病。如果肺癌能报销,肠癌、胃癌就不能报销,老百姓往往难以理解,认为有失公平。但是,如果单纯按费用总额来报销,很可能诱导过度治疗,使医保为不合理费用买单。因为很多疾病缺乏统一的临床路径,治疗方式不同,费用差别很大。如果不能有效遏制过度医疗,大病保障资金投入再多,也可能被消耗殆尽。
因此,将按固定病种报销和按费用总额报销两种模式有机结合,是我国大病保险制度的创新。根据这项大病保险新政策规定,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不由政府承担,也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而是从城镇居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主要是将沉淀的医保结余基金用于商业保险,属于盘活存量。相对于大病需求而言,这笔资金肯定是不足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
开展大病保险,并不能保证所有大病患者都不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患者,如果通过大病保险仍不能解决实际困难,则需要通过医疗救助加以解决。因此,大病保险新政策绝不可能包治百病,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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