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问题解答,社保工伤保险常见问答
近来有很多市民来电咨询,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有哪些?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职工个人用不用缴费?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天津市社保中心,针对这些问题请有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本市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先行缴纳工伤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自2006年9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8年7月起,凡已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订立劳动协议的在职职工(含下岗人员、内退人员),可由新单位同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8年9月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可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率为2%。其中,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各1%确定。
同时,针对行业特点,本市还出台两项工伤保险参保新政策。一是,自2008年1月10日起,本市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可为建设项目所属农民工缴纳建筑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二是,自2008年6月起,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本市各类商店、超市、饭店、旅馆、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维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定员定额方式,为全部从业人员(含下岗职工、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营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业单位,也可参照此方式为单位所属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为1260元);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2009年度最高缴费基数为7800元)。
问:如何申报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申报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结算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方式办理缴费结算。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问:参保职工个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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