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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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领时间自然分娩或是流产后90天内。受理部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就近方便原则。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一份一张)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疗证明》;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生育妇女本人本人实名制的活期结算账户银行存折(具有转帐功能);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3、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4、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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